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的公告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111
为进一步适应破产工作新形势,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管理人市场充分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编制、使用及动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已被编入我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并被确定为一级管理人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需要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申报人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需要拥有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执业税务师15人以上,申报人为其他依法可以作为管理人的机构的,需要拥有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
(2)申报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须有连续5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
(3)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少于10件(不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驳回申请、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
(4)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须办结过效果较好、具有一定影响的破产重整且重整成功的案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编入省级管理人名册的条件:
(1)因违法违规履职行为被启动调查尚无结论的;
(2)曾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降级,或者被暂停管理人选任资格超过一年的;
(3)不适宜担任省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A4纸双面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PDF电子版一份):
(1)入册申报表及相关证明、声明、承诺书(附件1);
(2)执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以下佐证材料:附件2名单中前15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议缩印,每一面可载2-3人信息),按照附件2名单顺序装订;
(3)管理人执业经历汇总表(附件3)及证明申报人连续5年从事管理人工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相关破产案件的结案法律文书(未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文书)等;
(4)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汇总表(附件4),需提供不少于10件案件的佐证材料,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工作报告、结案法律文书;破产重整案件需同时提供重整计划以及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破产和解案件需同时提供和解协议以及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
(5)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办结的破产重整且重整成功案件汇总表(附件5),需提供1至3件办结案件的佐证材料,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办案效果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人向所在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报名并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同时需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手续。报名及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17:00,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收到报名及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报人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单(附件6)。回执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报人、一份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报省法院。
二、推荐及评审
(一)推荐程序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不具备申请编入省级管理人名册的条件的情形,同时根据申报人近年来的履职表现,择优向省法院报送推荐名单。
根据2020年以来各地区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及履职情况等因素,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向省法院推荐的机构数量限额如下:
南京,15家;苏州,10家;南通、无锡,各5家;徐州、泰州、宿迁、常州、淮安、盐城、扬州,各3家;镇江、连云港,各2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2025年12月16日17:00前向省法院报送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及材料接收回执单,逾期不再接收。
(二)评审程序
省法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推荐机构进行评审。
(三)评审标准
评审内容对照申报条件,包括人员结构、执业经历、办案经验、办理效果、综合评价五项,每项20分,共100分。具体如下:
(1)人员结构(20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执业税务师15人以上的,其他依法可以作为管理人的机构拥有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人员15人以上的,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2)执业经历(20分):申报人有连续5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的,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3)办案经验(20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少于10件(不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驳回申请、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4)办案效果(20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申报人办结过效果较好、具有一定影响的破产重整且重整成功的案件,得20分;不满足该条件的,不得分;
(5)综合评价(20分):申报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履职行为的,得10分;根据申报人近年来履职情况表现,在10分内酌情赋分。
总分100分,得分高于90分的,纳入省级管理人初审名册。
三、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省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jsfy.gov.cn/)、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公示期内,对初审名册内的机构有异议的,向省法院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且确有不适宜担任省级管理人情形的,经省法院研究决定不纳入省级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再递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此次入册省级管理人。
(二)公布
公示期满后,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省级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省级管理人的职责
省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法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省法院:方耀,025-83785920。
(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申报材料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台):李昊,025-83522349。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1号楼805室:朱伊人,0512-68552085。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许烨炫,0510-82226041。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王俊,0519-85576049。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李露,0511-85319156。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鲍童,0514-82923504。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黄海丽,0523-86391873。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4号窗口:信诗林,0513-6850642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戴蒙蒙,0515-69665871。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刘旺,0517-83579494。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朱蕾,0527-82165105。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楼执行事务中心:杜林,0516-85952687。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丁燕鹏,0518-8529536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