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购买方基于真实交易经历和多次维修沟通记录,在网络平台发布产品质量批评视频,虽措辞存在一定夸张、片面之处,但无捏造事实、无侮辱性语言,传播范围有限,经营主体未举证证明社会评价降低及实际损失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经济型数控龙门铣床一台,总价80万元,并附《技术协议书》约定精度标准、验收方式及保修期限。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此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某杰多次通过微信向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反映设备精度不达标、维修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等问题,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亦多次安排人员校对、维修。2025年4月至5月,从某杰及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发布案涉视频,视频由机床照片及人员操作照片拼接而成,以红色字体标注“从买了第一天一直修……一直修不好,这台机床是买回来修的,不是干活的”,其中一张照片露出“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蓝色铭牌。视频经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后被平台下架,但之后再次发布。经公证保全,发布视频的抖音账号“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粉丝数为231个,视频点赞6次、评论2个。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从某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8500元、公证费2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发布案涉视频及配文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第一,案涉视频及配文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判断时应以合理第三人标准,结合表达背景、主观目的、语言环境等整体考量。根据从某杰与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案涉设备确实存在精度不准情况,从某杰多次联系校对、维修,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亦多次安排人员处理。视频配文系基于购买设备后屡次维修的实际经历所作表述,并非凭空捏造事实;视频文字亦无明显贬低人格、毁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虽“从买了第一天一直修”等表述有一定片面性和夸大,但不构成侮辱、诽谤。

第二,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是否因视频发布而降低。 名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受害人个体的主观感受和内部评价属于名誉感,不属于外部社会评价,不能当然代表名誉权客观上受到侵犯。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视频发布导致社会评价、商业信誉降低以及实际损失。

第三,案涉视频传播范围。发布账号粉丝数仅231个,视频点赞6次、评论2个,经投诉后短期内已被平台下架,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社会公众对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综上,某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依据不足,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经营主体商誉保护与购买方网络批评之间的合理边界。购买方基于真实交易体验和维修沟通记录,在网络平台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即使措辞存在一定夸张、片面,只要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传播范围有限,通常不宜认定为名誉权侵权。同时,经营主体主张商誉受损,应就社会评价降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主观感受或销售量比较不足以证明损害。本案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合理批评空间、防止商誉维权过度扩张具有参考意义,也提示网络发布者应把握表达边界,避免从“合理差评”滑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