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私募投资基金、新类型担保等重难点法律问题,涵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

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江苏各级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践行金融为民、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的司法担当。案例注重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推动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聚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坚持金融案件审理与治理并重,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先行判决

案例一系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某公司自2017年起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并造成投资者损失。公司时任董监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担任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多家券商,亦先后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2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明,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确定,遂先行判决该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亿余元;对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彰显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态度,通过立体追责强化震慑力度。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赔偿款已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划转,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得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99.11%,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77.74%。该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明确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规则预期

案例二至案例四围绕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揭示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各方依法依约履职尽责的重要价值,着力为耐心资本、长期资本提供清晰稳定的规则预期。

案例二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具有在开放日赎回的权利。投资者陈某申请在申赎开放日赎回全部份额,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受理亦未告知延期赎回,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因未及时赎回造成的净值差额55.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案例三中,法院准确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职责边界。基金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且未及时止损,被判赔偿投资者302125.31元及资金占用费;托管券商发现后多次提示督促,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案例四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保底承诺,如无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法院判令投资公司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支付600万元及收益。

支持新类型担保 创新解纷挽救困境企业

案例五中,法院依法认定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有效,明确质权人就收益权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就收益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买受人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该案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类型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六是“工商联+法院”创新解纷模式成功挽救困境企业的典型。某机械加工企业拥有员工200余人,因下游客户回款延迟导致资金链断裂。淮安法院会同工商联等将纠纷导入商事金融协同治理中心,经评估认为企业具有挽救价值,推动达成债务重组方案:银行向企业新发放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并经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一个月后,企业顺利交付近百万元订单,200余名工人一个未裁,现新旧贷款均已清偿完毕。

厘清未成年人金融服务边界

案例七中,未满八周岁的小张由父亲代理起诉某银行,要求开通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理财功能。法院认为,银行已开通柜面存取款服务,小张取款自由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远超其认知能力,银行拒绝开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审结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未成年人金融服务边界、保障未成年人财产安全。

下一步,江苏各级法院将围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金融审判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金融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