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探索道交纠纷全流程实质性解纷机制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徐琛 宗冬艳 发布时间:2026-10-27 浏览次数:246
道交纠纷易发多发,但往往因鉴定启动、保险状况、当事人诉讼能力不一、责任主体多方等因素,当事人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金额及责任承担上分歧较大,不利于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为破解道交纠纷处置中的堵点,吴中法院开发区法庭结合审判实际,探索建立 “免鉴速裁・判后促履” 全流程实质性解纷机制,形成 “免鉴速判 - 判后促履 - 全程调解” 的闭环链条,抓实前端审理、后端兑现工作,推动道交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每一件民生小案里。
免鉴速裁,以程序“减法”做权益“加法”
道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涉及项目多、计算标准专业性强,多数案件需要依托专业鉴定意见确定损失范围。但鉴定耗时久、成本高,部分当事人往返参检还要承担交通、时间成本,极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加重当事人诉累。因此,就伤情较轻、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经济困难、诉讼能力薄弱的案件,开发区法庭积极探索“非必要不鉴定”的纠纷解决路径,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审慎启动免鉴审理模式,依托庭审查明事实、结合病历资料、参考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必要时征询法医专业意见,直接对受害人损失予以认定,压缩办案周期,减轻群众时间及经济双重负担。
2024年11月,来苏务工的严某步行途中被张某所驾电动自行车撞倒,身体多处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严某返回老家休养,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损伤。案件办理之初,代理律师依照惯例申请了鉴定,就在鉴定机构通知严某本人到场配合身体检查时,严某表示其年事已高不便往返且无力承担路费,鉴定陷入僵局。
承办人知悉该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严某,耐心倾听其诉求与现实困难,细致释明诉讼流程与赔偿标准。结合病历材料,综合研判严某伤情程度较轻、异地鉴定成本确实较高,在查阅资料、征询法医专业参考意见后,果断联系鉴定机构终止鉴定。与此同时,承办人向张某客观还原严某受伤诊疗经过及伤情真实情况,详细解释依据三期评定规范核算损失的裁判逻辑与计算依据,消解双方信息差,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赔偿预期。在法庭的居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按期足额付清全部赔偿款项。拿到赔偿款的严某十分感激,委托律师向承办人送来了锦旗。
由调到判、以判促调,全程调解不松劲
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让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兑现。开发区法庭牢固树立“立审执访”一体化理念,强化审执协调配合,在审理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坚持“能调尽调、全程调解”,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担当,努力寻找权益兑现“最优解”。
2025年8月,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叶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叶某肋骨骨折,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胡某对医疗费、三期损失金额等并无异议,但以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被公交站台遮挡为由,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抗辩,希望叶某自担部分损失。叶某、胡某均表示出调解意愿,但因双方可接受的赔付金额尚有差距,调解一度搁置。
承办人根据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监控视频,逐帧逐秒分析事发前后双方车辆行驶动向、路径,最终认定胡某对事故责任的异议难以成立,判决胡某赔偿叶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判决作出后,承办人识别到该案仍存在调解可能,随即主动启动“判后调解”程序,向胡某讲清裁判理由、法律依据与履行后果,释明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差异。在胡某表示出履行意愿后,引导双方回归调解轨道、促成判后和解,胡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赔付款,纠纷圆满化解。
判后促履,打通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
2026年6月,网约车司机严某与裴某发生交通事故,严某车辆受损,因维修停运9天,诉至法院要求裴某赔偿停运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裴某虽签收传票、起诉状等材料,但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后经本院审理,依法缺席判决裴某赔偿严某停运损失2900元。
判决送达后,裴某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因值夜班错过开庭,但仍有调解意愿,希望法院能组织调解。了解到裴某工作及生活实际困难后,承办人主动联系严某,如实告知裴某的履行意愿和现实困境,居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促成履行。这两起案件标的虽小,却生动诠释了“裁判定分是手段,权益兑现才是目的”的司法理念。
吴中法院将厚植“如我在诉”的司法情怀,锚定“案结事了人和”,做实“案件到我为止”,不断深化“免鉴速裁·判后促履”全流程实质性解纷机制。一方面持续用好免鉴速裁,在严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化审理流程,为群众诉讼减负提速;另一方面持续强化判后释法与促履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审理、判决之后的全链条,刚柔并济化解矛盾,真正将写在裁判文书上的“纸上权利”转化为人民群众触手可及的“真金白银”,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守护民生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