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女心切作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罚!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韩朱锋 张玉梅 发布时间:2026-10-16 浏览次数:173
【案情回顾】
俞某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女儿小俞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后俞某未能按期还款,被小贷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审理期间,女儿小俞向法庭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母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后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调解结案,俞某夫妇需归还200万元借款,女儿小俞为此债务向小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出具后,俞某夫妇仍未履行。小贷公司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女儿小俞被执行扣划30万元。
2026年2月,母亲徐某以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女儿的签名系其代签形成,非女儿小俞本人所签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意图解除小俞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徐某向法院书面保证如非其本人所签,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再审程序中,法院依法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签名为小俞本人所签,并非母亲徐某代签。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认为,徐某及小俞作虚假陈述,意图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决定对该二人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及1千元的决定。徐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该院依法撤销海门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海门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作出驳回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海门法院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述实体法、程序法均明确了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在该案中徐某母女二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致使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故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