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解封?先付款?法院用“执前扣划”给出解法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杜馨怡 发布时间:2026-10-13 浏览次数:428
出口货物被货运公司扣在港口引发纠纷,法院通过调解厘清了责任,如何付款却成了难题:承运方被法院冻结账户,有钱付不出;货主担心一旦解封,钱就没了影。这样的“两难”,如何破局?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前扣划”机制,在不解除保全的前提下直接扣划冻结账户案款,未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了案款“秒到账”。
扣货引发“连锁反应”
2025年7月,某五金公司委托昆山某货运公司,将一批货物运至匈牙利。昆山某货运公司又委托上海某运输公司负责陆路运输,将货物运到港口。可货物到了港口,却被上海某运输公司扣下了。原来,两家货运公司此前就有合作往来。在之前的货物运输中,昆山某货运公司尚有运费未支付,上海某运输公司想借这次机会,逼对方结清旧账,自认为是在行使留置权。
两方争执不下,导致五金公司的货物无法按原定船期出运。为了赶上交货、减少违约损失,五金公司只能重新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改走空运,额外支出了高额费用。此后,五金公司与两家货运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能取回货物,遂诉至法院,要求昆山某货运公司、上海某运输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改用空运后产生的差额损失。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货物被扣在港口,仓储费用还在持续产生;货物均为金属材质零件,长期滞留还面临着受潮、锈蚀、变质毁损的风险。纠纷每拖一天,损失就多一分。
“先解封”还是“先付款”?
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向三方厘清法律关系:这批货并非昆山某货运公司所有,上海某运输公司把别人的货扣在码头,既解决不了昆山某货运公司拖欠的旧账,也直接侵害了某五金公司的权益,于法无据。
经多轮协商,三方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由两家货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可责任分清了,新的难题又来了。上海某运输公司账户因本案被保全冻结,虽然同意赔钱,但账上的资金却无法取用;某五金公司则担心,一旦先行解封,某运输公司可能会转移资金,自己的债权将失去保障。一边“付不出”,一边“不敢解”。按照传统路径,只能等判决或调解文书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再由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扣划。但这样一来,不仅流程长、耗时久,还会给企业留下执行案件记录,对其征信、招投标、融资亦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承办法官没有在“解封”和“付款”之间二选一,而是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体检”: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保全的账户存款足以覆盖债务,且不存在轮候查封、其他优先债权人、企业破产等情形,扣划保全款项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摸排之后,法官心里有了底:案件符合执前扣划的适用条件。
为兑付开辟“绿色通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指引,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通知执行部门协助完成案款划付,无需先行立案强制执行。简单说就是:法院直接裁定扣划冻结账户里的钱,案款进法院专用账户后发放给债权人,既不用先解封,债权也能快速兑现。法官向当事人把法律依据和操作步骤讲透,各方一致同意适用该机制。
三方随即达成调解协议,将责任和履行方式逐条明确:
关于滞留货物,由上海某运输公司负责将其运回五金公司指定地点,仓储、运输费用以1万元为界:1万元以内由昆山某货运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关于空运损失3万余元,由两家货运公司对半承担。凡涉及上海某运输公司的款项,均由法院从其被冻结账户中直接扣划。
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依法作出扣划裁定,从上海某运输公司的保全账户中直接扣划其应承担的空运损失以及对应的仓储费、运输费,案款第一时间发放到五金公司手中,滞留的货物也得以顺利取回。
整起纠纷在未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圆满办结,既让权益“流动”到账,避免了程序空转,也让企业拥有重新出发的底气。
法官提醒
执前扣划不是“随意扣划”,适用前必须严格核查涉诉涉执信息,确认不存在轮候查封、优先债权等情形,严防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在商事交易中应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发生纠纷后可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及时固定责任财产,为债权实现上好“安全锁”;另一方面,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后,可主动了解执前督促、执前扣划等机制,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履行路径,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经营发展,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