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示范”判决,12案批量化解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 赵雨秋 发布时间:2026-10-12 浏览次数:281
近日,新沂法院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以一份示范判决“定标尺”,结合云端调解模式,以点带面高效促成12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全部结案。
徐某是美术作品“动物卡通”系列著作权人,在拥有上万粉丝的某网络平台账号发表该系列作品。徐某与某公司签署《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证书》,授权某公司使用上述系列美术作品,同时许可该公司以自身名义,针对侵害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后该公司发现有12家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不同店铺中销售儿童便携式暖手宝,所使用的宣传图案与“动物卡通”系列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公司分别以12家公司为被告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每案被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受理案件后,民一庭承办法官没有急于铺开审理,而是首先从12件案件里选取证据较为清晰、争议焦点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法官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暖手宝所用图案与案涉卡通作品的形象造型、色彩搭配、局部线条、构图比例逐项比对,结合庭审调查,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同时,法官明确列明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尺”——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时长、原告及作品权利人的维权方式等,最终作出示范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为推动其余纠纷高效化解,法官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及时与11案被告联系,帮助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释明侵权法律后果,逐项核算诉讼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主动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考虑到原告公司地处外地,法官同步提出云端调解方案,采用“线上签写笔录+当庭履行”方式,既保障当事人及时维护权益,也避免小额案件后续进入执行程序。
最终,其余11案当事人均参照示范判决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当日主动履行完毕。
网络空间并非“侵权洼地”,任何主体使用他人作品均须依法取得授权。该批系列案件的高效化解,是“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新沂法院将继续拓展该机制在知识产权、消费维权等涉众案件领域的应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