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王某驾驶机动车沿海门某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刘某某停在某路东侧快速车道内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王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刘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7665元。

经查,刘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换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事故处理完毕后,刘某某前往交警部门办理换证事宜,交警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补办换证手续,驾驶证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长期。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证超期本质是行政许可程序上的期限延误,而非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否定。交警部门设置“驾驶证有效期”,核心目的是通过定期审核确保驾驶员持续具备安全驾驶条件,而非到期即直接剥夺驾驶资格。

该案中,刘某某的驾驶证仅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且事后已顺利补办换证、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等法定免责情形。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的本质是通过风险共担机制,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尤其机动车保险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及时兑现。驾驶证超期未注销属于行政程序上的期限瑕疵,并非驾驶员“无驾驶能力”或“恶意违法”,此时事故风险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证时的风险无实质差异。若保险公司仅以此为由拒赔,会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不仅违背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初衷,也可能将赔偿压力转移给经济能力有限的肇事方,最终导致受害人权益悬空,背离了保险“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核心价值。

本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正是司法实践中“不唯形式、注重实质”的体现——既不纵容驾驶员忽视证件期限的行为,也不允许保险公司以形式瑕疵逃避核心赔付义务,平衡了驾驶员、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