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有遛狗的习惯,但外出遛宠时务必要做好管控,否则极易引发纠纷、产生侵权责任。近日,邳州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宠物扑咬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晚,原、被告同在某小区内遛狗。原告牵其犬只在草坪附近短暂停留时,被告饲养的犬只从道路另一端靠近。此时,被告的犬只已脱离其管控范围约十米,被告跟随其后慢行,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随后,被告犬只奔向原告饲养的犬只进行扑咬,双方当事人当即上前将两犬分开。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矛盾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带狗检查并赔偿的请求,被告坚称对方犬只未受伤不愿赔偿。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为妥善处理宠物伤情,次日原告带自家犬只前往宠物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犬只身上存在明显咬痕、抓痕,伤口伴有红肿症状。医院为犬只开展了伤口消毒、清创等专业处理,并开具对症治疗药品,原告为此支出数百元医疗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邳州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携带饲养的犬只外出活动,在犬只脱离控制后仍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其扑咬原告饲养的犬只,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对方犬只无明显伤口,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饲养的犬只将原告犬只按在身下,并实际咬住了原告犬只的后颈,原告犬只明显受惊挣扎。面对此类较强程度的扑咬与惊吓,不论当时是否查看有无明显伤口,原告为其犬只寻求专业检查并进行基本的消毒处理都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措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属合理且必要的支出。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医疗费损失。判决书送达次日,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绝非“随心所欲”,饲养人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若携犬外出时疏于管控、任由宠物脱离约束自由活动,极易引发宠物撕咬冲突,甚至误伤行人,造成财产损失、矛盾激化,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较为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责任,因宠物伤人,主人被判刑的案例也为数不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恪守文明养宠规范,外出时给宠物全程佩戴牵引绳、做好隔离管控,主动规避安全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