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妻子打赏网红主播数十万元,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刘非凡 李玺 发布时间:2026-09-07 浏览次数:26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直播平台向主播大额打赏,另一方能否要求主播及平台返还?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少家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对此类新型网络消费引发的家事纠纷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
基本案情
1988年11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25年4月至5月期间,张某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等方式,向主播王某进行打赏。其中,2025年4月24日之前,张某正常观看直播并打赏共计3637.1元。此后,王某主动添加张某微信,双方开始私下聊天接触并伴有视频通话;在聊天中,王某曾询问张某是否心疼为其“上票”,张某多次表示系自愿行为。2025年4月24日至5月17日,张某向王某账号打赏“钻石”共3294561个(“钻石”为平台虚拟币,兑换比例为10:1,折合人民币约32万元),其中包含大量“520”“1314”“1000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根据平台分成规则,打赏款项的50%由平台公司取得。2025年7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
李某认为该款项来源于自己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该赠与行为已侵犯李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遂将王某以及某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返还被赠与的钱款。
法庭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向王某的打赏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以及某直播平台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打赏行为性质,法院认为应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5年4月24日之前,张某在平台正常观看直播并打赏3637.1元,该行为属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第二阶段,自王某主动添加张某微信并建立私下联系后,双方聊天内容具有明显的情感互动特征;张某在短期内向王某打赏高达32万元,金额远超正常网络消费水平,且打赏中包含大量“520”“1314”“10001”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特殊数字。法院认定该阶段打赏行为已超越普通消费范畴,实质上系张某为发展与王某的婚外情感,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行为既侵害了配偶李某的财产共有权,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关于某直播平台责任,法院认为张某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张某通过充值获取虚拟道具并进行打赏,系接受平台提供的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具有消费属性,该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直播平台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平台对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不当交往知情或纵容,故不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16万余元,同时驳回李某对某直播平台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已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彼此尊重、互相关爱,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损害婚姻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与他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该行为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配偶一方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本案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裁判结果,既有力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消费观,弘扬诚实守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