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出票错失奖金,预期奖金能否全额赔付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左泉 发布时间:2026-09-04 浏览次数:4345
2024年6月,夏某娟通过微信联系某彩票店,拟购买当日欧洲杯某场次足球彩票。距离投注截止仅剩7分钟,夏某娟向该彩票店发送三组比分投注选项,同时备注“胜负”项比分,留言“上面比分各三百”,并向该彩票店转账购彩款项1200元。17时08分,该彩票店将出票后的彩票拍照发送给夏某娟。夏某娟查看后发现,该彩票店并未遵照其下达的投注指令出票,实际将三组比分各投注400元,遗漏了“胜负”比分项目。该彩票店辩称当时订单量大、时间仓促,未能仔细核对信息,故而出现出票差错。赛事结束后经测算,若完全按照夏某娟的原始指令出票,其本可多获得奖金1005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夏某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彩票店赔偿全部损失100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彩票店是否应当对夏某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夏某娟与某彩票店之间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彩票店未能按照约定要求出票,属于根本违约。应当对因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彩票投注本质上是射幸合同,中奖与否取决于比赛结果的偶然性,并非必然发生的收益,不能按照未能取得的全部奖金确定实际损失,且夏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结合合同性质、双方过错程度、行业风险特点,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彩票投注属于射幸合同,不能将偶然获得的中奖金额等同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事后测算按正确指令出票可多获10050元奖金,但是彩票中奖属于射幸事件,夏某主张的损失性质为“机会损失”而非“必然收益”,是基于偶然事件的预期收益,该收益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损失。
其次,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错比例原则合理划分赔偿责任。本案中,彩票店在收取购彩款后负有按照委托人指令准确出票的合同义务,其以订单量大、时间仓促为由未能仔细核对信息,存在明显过失,需对己方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夏某娟作为购彩人,明知本次投注距离截止时间仅剩7分钟,购彩时间极为仓促,自身未提前预留充足核对时间,且投注指令包含多组比分、备注项目,内容相对繁杂,在紧急投注场景下,未到现场及时核对出票信息,反映出其自身对投注机会的维护亦未尽到与紧急交易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依法应当减轻彩票店的赔偿比例。
最后,应当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结合彩票行业特点以及过错程度酌情裁量赔偿数额。本案中,一方面,彩票店在接受1200元小额购彩委托时,客观上无法预见因微小出票差错,会产生上万元的高额奖金损失,该差额收益超出了普通售彩委托的合理预见范围,若判令彩票店全额赔偿,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彩票行业本身自带高风险、高偶然性特征,司法裁判需兼顾行业特性与交易常理,不能单纯以事后既定赛事结果倒推事前违约损失。因此,本案损失不应按全额奖金差额计算,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彩票店的赔偿金额,方能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综上,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射幸合同的法律属性、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损失可预见规则,能够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将偶然概率风险完全转嫁于代销方,亦督促投注者自身在紧急交易中善尽注意义务。最终,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和行业交易习惯,酌定某彩票店赔偿夏某娟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