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难求找“黄牛” 没去观演能全额退款吗?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鲁超 汪闰月 发布时间:2026-09-03 浏览次数:167
近年来,演唱会经济持续升温,成为拉动文旅消费的重要动力。热门歌手演唱会门票常常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况,部分消费者求票心切,转而选择委托“黄牛”代为抢购门票。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委托“黄牛”购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明晰合同效力及双方过错责任,厘清损失分担规则,以此提醒消费者应理性购票、遵守票务市场交易秩序。
高价委托购票却未能观演,引发退款纠纷
2024年6月,王某某委托顾某购买某歌手2024年9月12日演唱会内场门票,门票官方售价为2000元,双方议定票价为21000元。王某某向顾某转账21000元后,顾某随即将19600元转给案外人莫某,顾某称莫某为主办方门票代理商。根据官方购票平台规则,该场演唱会门票自2024年8月28日起无法退票。2024年9月8日,王某某向顾某提出退票诉求,顾某询问莫某能否退票遭明确拒绝。次日,顾某告知王某某已成功出票,并将电子门票发送给王某某,但王某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前往观看。后双方因退款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顾某诉至吴中法院。
代购合同被判无效,厘清过错明晰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委托顾某以远高于票面价的价格代购演唱会门票,顾某通过非官方渠道溢价售票并赚取差价,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顾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元收益应当返还王某某。
关于王某某购票的价款损失,因其在距演出时间仅剩四天的情况下方提出退票要求,根据官方规定,该门票自2024年8月28日起不接受任何退票申请,王某某因自身原因无法观看演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顾某返还王某某14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消费者与“黄牛”达成溢价委托购票合同,意图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演出门票,该类协议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对于消费者而言,找“黄牛”代购或承担无法出票、钱票两空的风险;对于从事加价代抢的人员,也可能面临交易被认定无效、牟利所得需要返还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本案就“黄牛”与消费者形成的合同关系中的获利部分判决退还,“黄牛”上游渠道获取的非法收益则需另案处理。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演出门票应选择官方正规渠道,拒绝“黄牛”代抢、代购服务,做到理性消费。同时也告诫相关从业者,切勿将加价代购演出门票作为牟利手段,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票务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