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围挡警示 路人摔成十级伤残该谁赔?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管中 李慧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次数:129
道路养护施工未设置围挡、警示标识,路面遗留高低落差隐患,致使过往市民骑行电动车摔倒致残。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纠纷,认定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70%赔偿责任,骑行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亦存在过错,自行承担剩余责任。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4年7月,被告施工单位因路面养护作业,对一段机动车道进行铣刨施工,使该机动车道与相邻非机动车道形成4至5厘米的路面高低落差。事发当晚9时许,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途经该施工路段时,不慎在路面落差处摔倒,造成右侧第3至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施工路段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未搭建围挡、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公安部门出警视频清晰显示,事发区域无任何安全防护举措,施工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但本次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且非机动车道路面平整,并未施工。张某骑行电动车未靠边安全行驶,而是驶入存在施工落差的机动车道,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8000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施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道路养护是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必要举措。但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对交通通行造成影响,若安全防护不到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过往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施工围挡、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和通行区域有效隔离,避免行人或车辆驶入施工区域,从源头规避交通事故。与此同时,行人和车辆途经施工路段时,也应当注意路面状况,谨慎通行,最大限度维护好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