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付款期限多年未结算 时效未过欠款仍需清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刘娟 发布时间:2026-08-31 浏览次数:285
【案情简介】
2013年,吴某通过居间介绍向袁某采购礼品货物,袁某按约送货到位,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交易完成后,袁某多年持续催要货款,双方一直未结算。2024年袁某曾起诉后撤诉,2025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72720元。庭审中,吴某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货款已现金结清且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实际交易行为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袁某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吴某未能举证证明货款已清偿,其结清抗辩不能成立。案涉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持续催款、债务人未明确拒付,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的核心价值,在于准确区分同时履行规则与及时履行规则,厘清无固定付款期限买卖合同的司法裁判边界。
一是严格限定同时履行抗辩规则的适用阶段。《民法典》规定,无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该权利仅适用于双方对待给付均未完成的交易阶段,目的是实现钱货交易的即时对等、风险制衡。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临时性防御权利,在出卖人已经完整交付货物、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出卖人主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对价交换状态终结,买受人随即丧失同时履行抗辩基础,不得再以未约定付款时间为由长期拒付货款。实践中,部分买受人误将交易瞬间的抗辩权利,延续为收货后的永久拖欠理由,该认知不符合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本意。
二是准确适用不定期债务的及时履行规则。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民法典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清偿。该规则专门规制交易完成后的债务清理秩序,与同时履行规则前后衔接、各司其职:同时履行规则解决“当场是否对价履行”,及时履行规则解决“事后何时应当清偿”。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定期债务,不存在固定到期日。债权人多年持续催告主张权利,债务人始终未作出明确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债务始终处于可随时履行、持续存续的状态,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拒付时方才起算,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是明确不定期买卖合同的举证与裁判导向。买受人主张现金结清债务的,应当提交收条、对账记录等清偿凭证,无证据佐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明确:未约付款期限≠可无限期拖欠,交易完成后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及时清偿义务存续,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合法债权,规制拖延结算、消极赖账的不诚信商事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留存凭证、及时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