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航均为沛县某小学学生。2026年4月某天,小明在校内正常活动时,被小航意外撞倒,导致门牙脱落、面部肿胀,虽已安装假牙,但年满18周岁后仍需进行种植牙修复。

事故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对责任归属和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小明一方认为,小航在校园内违规冲撞,系直接侵权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共同担责。遂将小航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经过。

小航父母认可自己孩子撞倒小明的事实,但认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未能尽到对学生的看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则提交了班主任手册、值班记录、安全教育教案等材料,用以证明其已定期开展安全主题班会、在开学初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并落实日常巡查管理,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各方意见对立,调解工作一度难以推进。

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直接判决,而是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各方沟通,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和情理角度逐一分析,引导各方理性看待责任划分。经过多次协商,三方诉求差异逐渐减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航方一次性赔偿小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00元;双方就该次事故产生的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小明后续不再就此向小航方主张任何费用;小明方撤回对学校的诉讼。

协议签署后,赔偿款已当天全额履行完毕。

法律对校园伤害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都要由学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据监控视频、学校提供的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综合审查学校是否尽到合理职责。经调解,各方对责任归属达成共识,侵权方自愿承担赔偿,学校未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遵循了“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的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天性好动、自控力不足,课间追逐打闹极易引发意外伤害。在此提醒家长和学校: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行为引导,培养文明活动习惯;

学校应持续做好安全教育与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只有家校协同、双向发力,才能从源头减少校园伤害,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