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多发季节,高空构筑物、附属设施脱落致损事件常有发生。当自然灾害引发损害后,部分建筑物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天灾难免”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天灾”是否当然等同于“免责”?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台风导致建筑物构件脱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明确指出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的情况下,建筑物管理人未能履行维护义务的,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厘清了极端天气下“天灾”与“人祸”的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台风过境,厂房外檐脱落殃及邻企

2024年9月,第13号台风“贝碧嘉”来袭。气象、防汛部门提前发布预警,提示最大风力可达13级,要求加强高空构筑物排查加固。

9月16日,强风过境。某电子公司厂房高处外檐的混凝土构件轰然脱落,砸中仅一墙之隔的某汽配公司的供电电缆,电缆当即断裂,供电戛然而止。飞溅的混凝土碎块四散开来,又击中汽配公司院内停放的一辆轿车及生产挂具。

事故发生后,汽配公司紧急更换受损电缆,厂区因此停电停产5日;此外还造成车辆受损,10个挂具报废。因协商赔偿未果,汽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子公司赔偿电缆更换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车辆损失、挂具损失等共计177万余元。

庭审中,电子公司辩称:厂房经正规设计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损害系台风引发,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预警早已拉响,“天灾”不背“人祸”的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以及双方对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案涉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要件,且只有损害完全由不可抗力引起、与人的行为毫无因果关系时,方可免责。本案中,台风登陆前气象、防汛部门已逐级发布预警,明确风力等级和防范要求,某电子公司对台风将至及其强度不存在预见障碍。

案涉脱落构件系标高29.7米的“室外构架”,属建筑物外檐装饰性结构,长期暴露于风雨侵蚀环境,连接稳固性易受自然老化影响。电子公司虽提交了竣工验收证明,但仅能反映厂房交付时的初始状态,不能免除其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台风前对该构架进行过专项检查或加固,亦未提交日常维护记录,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其防范准备与13级风力预报所要求的标准存在明显落差,损害结果属于“未克服”而非“不能克服”。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台风不构成不可抗力,电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电缆更换费用:电缆系固定敷设的电力设施,布设具有专业性,汽配公司无法预见高空坠物冲击电缆的风险,应由电子公司全额赔偿实际支出32万元。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停电5日确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院参照其厂房规模、所属行业等情况,酌定支持70万元。对于车辆及挂具损失:汽配公司在台风预警发布后,未将紧邻高层建筑且无防护设施区域内的车辆、挂具等财物转移至安全区域,放任风险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电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3000元、挂具损失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赔偿某汽配公司电缆更换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车辆及挂具损失共计10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灾害虽不可阻挡,损害却可防可控

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配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风险。但随着气象监测预警体系的日益完善,现代社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提升,极端天气已不再是完全无法预见的“不测风云”。在预警已经发布的情况下,建筑物管理人被赋予了明确的防范义务和应对窗口期。将台风与“不可抗力”简单画等号,实质上是将损害后果静态归因于天灾,变相豁免了自身对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义务。

同时,风险防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台风预警明确、防范要求具体的情形下,企业和个人对自身贵重财物均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每一场台风过境,都是对建筑物日常管理水平的一次检验。唯有将巡查维护做细做实、将预警响应落到实处,方能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筑牢公共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