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就能瘦”还能“边穿边赚钱”?法院这样判!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姜若滢 发布时间:2026-08-13 浏览次数:752
“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穿上就能瘦”“既能自用塑形,还能创业挣钱”……面对这样美丽与财富兼得的宣传语,你心动了吗?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美体内衣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夸大宣传、诱导代理销售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也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杨女士在某美容店结识了经营者陈某。陈某向其推销店内的塑形内衣,称内衣具有“穿上就能瘦”的美体效果,可通过“脂肪游离”方式让脂肪自然归位,改善身体曲线。在密集的营销攻势下,杨女士最终选择了“极致”形体设计方案,购入多套塑形内衣,并在店内接受了近两个月的穿戴指导服务,共计支付41280元。
期间,陈某又不断向杨女士鼓吹售卖内衣利润丰厚,声称自己已因此买房买车,并表示“一年内若未卖出,公司包退钱”。
在持续诱导下,杨女士动了心。经陈某介绍,杨女士向李某经营的某美容养生馆购入27套同款美体内衣用于对外销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杨女士共计支付11万元。其中,10万元为内衣货款,1万元系销售课程培训费。
此后,杨女士多次参加美容养生馆组织的销售培训,然而半年过去,一件内衣也没卖出去。杨女士试图联系陈某协商退款,却发现微信已被对方拉黑。
杨女士此前支付的款项多来自朋友借款、消费贷借款等,如今已背负大量债务,生活陷入困境;且其自称穿戴内衣后身体出现不适,塑形效果也远未达到商家宣传。2025年1月,杨女士将陈某的美容店、李某的美容养生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两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全额返还自己支付的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杨女士与美容店、美容养生馆之间的两笔交易,应分别予以辨析。
关于杨女士与某美容店的交易。陈某美容店宣传该美体内衣具有“3分钟塑造S曲线”“脂肪游离”等功能,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具有其所宣传的各项功效。原告在使用近两个月后认为身材未达预期效果,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美容店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已使用全部产品、美容店提供了近两个月的指导服务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美容店返还杨女士1万元。
关于杨女士与某美容养生馆的交易。杨女士向李某美容养生馆购买的27件美体内衣与美容店所售系同款产品,同样不具有宣传的各项功能,导致杨女士购买后无法对外销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美容店经营者陈某曾承诺“卖不出货可退款”的内容,法院对原告解除与美容养生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美容养生馆应返还货款10万元,杨女士同时退还全部内衣产品。
因该美容养生馆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退款义务由其经营者李某个人承继。对于杨女士主张返还的1万元培训费,因其已多次参加课程培训、接受相应服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陈某美容店在该笔交易中仅为引荐介绍人,未从中获利,杨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美容店返还杨女士1万元;杨女士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李某返还杨女士货款10万元,同时杨女士退还李某案涉27件美体内衣产品;驳回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推销商品时,必须对产品功能进行如实、客观的描述,不能以模糊目标或夸大话术替代具体承诺。若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功能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购买决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个体工商户注销不等于责任消灭,消费者仍可依法向原经营者主张权利。
需注意,本案宣传虽明显夸大、缺乏科学依据,但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原告亦未主张惩罚性赔偿,故不适用“退一赔三”。但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若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且足以左右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即可能构成欺诈,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其次,对于“代理加盟”,消费者更要慎之又慎。从“买家”变为“卖家”,往往是商家设计的另一重营销圈套——商家刻意渲染产品暴利,将消费者转化为所谓“加盟商”,诱导其大批量进货,商家从中获利。天花乱坠的“创富故事”,很可能成为套在自己身上的“紧箍咒”。
美丽没有捷径,财富更无“躺赚”。切勿被不符合科学常理的宣传所迷惑,一旦权益受损,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