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排水扰邻里 司法定界护权益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曹子枫 周新欢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次数:198
邻里和睦,是烟火生活里最温暖的底色,更是社会和谐最细微、最真实的缩影。日常生活中,多数邻里矛盾往往源于排水、通行、采光等细微琐事。看似不起眼的“小事”,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极易激化矛盾、产生隔阂。
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邻里排水通行纠纷案件,用司法裁判明确了邻里间排水行为的合理边界,化解多年邻里积怨。
案情回顾
李某与刘某系相处三十余年的老邻居,李某一家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是刘某房屋东侧的南北巷道。多年来,两家比邻而居,本应和睦共处、互帮互助,却因一处排水设施埋下矛盾隐患。
为解决自家屋顶积水问题,刘某在房屋东侧墙体增设多处排水通道。但其设计的排水管道出水口距地面落差达2米有余,且管道呈45度斜角朝向巷道。每逢降雨天气,屋顶积水便从管道斜向喷射冲刷巷道,严重影响李某一家人日常通行,给李某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为化解困扰,李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希望对方整改排水管道,消除通行妨害。但刘某始终认为,李某无权干涉自家排水设施的搭建与使用,坚决拒绝整改。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详细核查案件证据、实地勘查现场情况,全面厘清案件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巷道系李某全家日常出行的唯一必经通道。刘某在墙体设置的排水口距地面2米以上,且管道带有倾斜弧度,降雨时雨水会集中斜向倾泻至通行巷道,必然造成巷道积水,干扰、妨害李某的正常出行与生活,超出了邻里相处的合理容忍范畴。
依据不动产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妨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为邻里正常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接受合理限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令刘某限期拆除涉案影响通行的排水管道;若刘某选择自行改建,改建后的排水管出水口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避免泄水扰民问题。
法官提醒
邻里和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石,更是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来源。本案中,刘某设置的斜向排水设施,已实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理应消除妨害。
法律为邻里相处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明确了权责底线。邻里相处,贵在包容、重在体谅。合法行权是底线,互谅互让是温情。希望广大群众在处置房屋设施、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守住法律边界、常怀邻里善意,让“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