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牵两讼 “再调解试试”破僵局
作者:灌云县人民法院 伏倩 发布时间:2026-08-05 浏览次数:276
司法裁判的核心价值,不止于依法“定分”断是非,更重在用心“止争”息争讼。定分不易,止争尤难。而调解,正是做实定分止争、践行如我在诉的重要抓手。近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相互牵连、盘根错节的广告费、餐饮费“案中案”,承办法官没有局限于“一判了之”的传统办案思路,而是牢牢锚定“实质解纷”的核心目标,深入剖析关键症结,耐心细致判后调解,顺利打通矛盾堵点,彻底厘清双方债权债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本案源自一起广告定作业务,某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在某广告公司定制经营所需广告物料,广告公司履约交付后,双方始终未结算费用。该员工离职后,广告公司多次向酒店追索广告费,酒店以员工无授权、未确认业务为由拒付。追索无果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涉案酒店消费与广告费金额相当的餐饮费用,并在结账时主张以酒店欠付的广告费抵扣餐费。酒店当场拒绝抵扣,并就餐饮费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由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分三期支付餐费,调解后其已按期支付前两期款项。因核心的广告费争议未能有效解决,广告公司随即起诉酒店,形成了一案牵两讼的关联纠纷。双方就广告费争议较大、无法调解,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广告公司诉讼请求。
“我们不服,我们要上诉……”酒店方很快就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承办法官没有立即将案件移送二审,而是坚定选择“再调解试试”,他的想法是“只要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可能,我们就不能放弃调解,裁判的目的从来都不是分出输赢,而是最终解决问题”。利用工作之余,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通过“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的方式逐步推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消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理性处置纠纷。针对酒店上诉请求,法官结合案件证据精准释法:涉案广告物料已实际用于酒店经营,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如果执意上诉不仅拖延纠纷解决周期,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增加了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法官对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当维权行为给予了指正,明确告知其餐费抵扣债务无法律依据,该行为非但不能合法维权,反而会激化矛盾徒增诉累。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放下了分歧,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酒店自愿放弃剩余第三期餐费追索权利,并支付部分广告费,撤回上诉。至此,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彻底结清,涉案关联纠纷在法理的框架下以情理的温度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终点。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该院坚持“事要解决,防止程序空转”具体审判理念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满足于“案件结了”,而是紧盯“矛盾解了”,利用上诉阶段持续发力,以“求极致”精神主动将调解延伸至“判后”,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从“互不相让”走向“握手言和”。下一步,该院将始终坚持以“六个具体审判理念”为指引,做深做实释法明理工作,通过情、理、法相融合的方式努力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有效沟通桥梁,并采取公平公正审判与判后释法答疑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实现“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实质解纷效果,以更加务实、高效的司法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为基层治理注入更加强劲的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