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贷+房产抵押=双重保障?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乔文娟 王柳江春 发布时间:2026-07-30 浏览次数:272
不少人有这样的想法:先从银行低息贷款,再高息转借他人,配上房产抵押,稳赚利息差,简直是“无风险生意”。李某也这样认为,受让了一笔带房产抵押的50万债权,满心期待欠款和抵押物双重兜底,可一纸判决彻底打破幻想。近日,新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官明确告知:出借资金自银行贷款取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使已经办理正规抵押登记,也无权优先受偿房产拍卖变卖价款。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月,张某、王某共同作为借款人向陈某出具25万元借条各一张,载明借款总额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债权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借款后,王某以其名下房产为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陈某于2023年11月就该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然而,两笔出借给张某、王某的资金,均是陈某从银行办理贷款后转借,且第二笔借款中,预先扣除0.5万元利息,实际转账24.5万元。后张某、王某按月偿还部分款项,但始终未能结清全部借款。
2024年4月,陈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50万元借款对应的本金、利息全部转让给李某,并通过短信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给张某、王某。李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关于李某要求张某、王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王某应当向李某偿还涉案借款。但陈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给张某、王某,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高额月息不受保护,仅能按照借款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预先扣除的0.5万元利息不计入借款本金,以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借款基数;此前张某、王某偿还的款项中,超出资金占用成本的部分,直接抵扣借款本金。经核算,尚欠本金仅40.04万元。
关于李某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陈某与张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并未约定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内容,且王某对借款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双方就该借款所订立的抵押合同亦属无效,李某无权就案涉房产优先受偿。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对应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李某主张高额利息、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对应的民间借贷主合同直接归于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抵押担保作为从权利亦随主合同无效而同步失效,即便办理了正规抵押登记也无法实现优先受偿;同时借款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已还款项超出合法资金占用损失的部分只能抵扣本金。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须一并承继原合同存在的全部瑕疵,包括合同效力等。债权受让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向现债权人主张,因此受让债权前务必核查出借资金来源、借款合同效力与担保条款细节,切莫将“抵押担保”视为规避风险的捷径。广大市民应树立正确的借贷法律意识,规范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切勿因贪图利差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否则不仅预期收益落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