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更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基石。日常餐饮消费中,食品卫生瑕疵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消费者维权也易出现沟通僵局。近日,睢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以法理释困惑、以温情化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普法育人的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在小区附近的一家餐馆就餐,在食用的餐食中发现卫生异物,当即固定照片、消费支付记录等证据,通过政务服务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主张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介入开展行政调解,调解过程中,餐饮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认知不足,仅同意退还餐费,拒不承担法定惩罚性赔偿,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行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依法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调解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后,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秉持法理为基、情理相融的调解理念,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采取分开约谈、分层普法的方式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针对餐饮经营者,重点解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细致释明经营主体的法定责任。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负有保障食品卫生、食材安全、经营场所洁净的法定义务,食品中混入异物,足以说明店铺在后厨消杀、环境卫生管控、食品加工管理等环节存在疏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同时,着重纠正经营者的认知误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退还价款;同时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赔付。该法定赔偿规则无需以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是法律为筑牢舌尖安全、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设立的刚性制度约束。若经营者拒不承担法定责任,不仅需足额履行赔偿义务,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店铺经营信誉、长远发展造成更大影响。

针对消费者杨某,法官及调解员充分尊重、认可其依法维权的行为,肯定其主动留存证据、理性依规维权的法治意识。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个体餐饮薄利多销的经营特点,耐心沟通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理性处置纠纷。

在细致的普法释理与温情沟通下,经营者充分认清自身经营过错和法律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致歉认错,积极寻求和解;消费者本着化解矛盾、宽容体谅的态度,自愿调整赔偿诉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主动申请撤诉,该起食品安全纠纷得以高效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食品安全消费纠纷,集中反映出餐饮经营者法律认知薄弱、消费者维权边界不清的普遍问题,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

对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是餐饮经营的生命线,合规经营是立足之本。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诚信合法经营的理念,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后厨卫生消杀、食材采购查验等日常管理工作,从源头杜绝食品卫生问题。同时,经营者要主动学法懂法,摒弃“小额消费无需担责”“无人身损害无需赔偿”的侥幸心理,准确掌握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面对消费纠纷,应当正视问题、积极整改、主动担责,以诚恳态度化解矛盾,切勿因小失大,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承担法律责任、影响店铺口碑。

对广大消费者,法治时代,理性维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在外就餐遭遇食品卫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留存菜品现状、消费凭证、门店环境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依据。既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也要秉持公平理性原则,合理主张诉求、体谅小微经营难处,推动纠纷温和高效化解,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