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环资审判“第一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泉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立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云海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干部代表、案发地村民代表、媒体记者等近20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杜某、魏某某明知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共谋多次驾驶船舶前往某河流域,使用电瓶、探鱼器、电捞网等工具进行电鱼作业,并以此获利。经查,三人非法捕捞销售渔获物总价值达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裴某某、杜某、魏某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社会大众公开道歉。

庭前,三名被告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法院裁判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电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是一种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方式。电鱼行为不仅会危害渔业资源的正常繁殖,导致鱼类亲本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而且会对水中的鱼虾幼体、微生物等其他水生生物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出现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不利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此外,电鱼时产生的电流也会威胁到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被告人裴某某、杜某、魏某某无视上述危害性,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行为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裴某某等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

三名被告人当庭保证不再实施任何非法捕捞行为,认罪服判。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针对此次庭审进行评议,一致认为此次庭审准备充分、法庭纪律严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强,整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未来,泉山法院将以此次环资审判“第一槌”为新起点,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为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