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对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李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以倡导诚信诉讼,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目前,李某某已缴清罚款。

此前,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存在暧昧情人关系,陈某某多次全程接送陪同李某某前往上海某妇婴保健院就诊,可能进行人流手术,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李某某归还陈某某赠与的财物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原审期间,李某某否认与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未做过人流手术,并向法庭提交了本人的医保使用记录、上海某公立医院的门诊病历、与同事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陈某某未答辩。原审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证据,认为原告未能完成“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期间,陈某某辩称其与李某某是正常同事关系,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李某某也已归还。李某某再审未答辩。

经再审查明,李某某故意隐瞒并否认陈某某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陪同其到某妇婴保健院就诊并垫付诊疗费用,以及其于2025年1月行人流手术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妨碍案件审理,骗取生效判决,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海门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惩戒决定。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诉讼中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绝非简单的诉讼失误,而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秩序的肆意破坏,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海门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不仅是对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全体诉讼参与人的警示,要切实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诚信、公正、有序的诉讼环境。下一步,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惩戒,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