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漏水遇紧急情况,自力救济越界被索赔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冯卫宁 周新欢 发布时间:2026-07-13 浏览次数:221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在日常生活中,因房屋漏水等琐事引发的纠纷却时有发生。近日,邳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漏水损害赔偿案。
【案情回顾】
徐某与赵某系同一单元住户,赵某居住在顶楼,徐某的房屋装修后尚未入住。2024年7月,赵某发现徐某安装在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玻璃管炸裂,且持续漏水。赵某担心漏水会造成自家屋面受损,便自行将徐某太阳能热水器的上水管引入屋面排水管。同年8月,自来水公司发现徐某家中用水异常,遂告知徐某进行排查。后查明系其太阳能热水器持续漏水所致,由此产生了1000余元的水费。徐某认为是赵某的行为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情况,进而产生高额水费,故要求赵某赔偿该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在徐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选择将徐某太阳能热水器上水管接入屋面雨水管,其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但应当及时通知徐某或告知物业公司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故,赵某对于接入雨水管后的处理行为存在不当,造成徐某或小区物业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漏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徐某的损失,应当对徐某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结合徐某房屋装修居住情况、其举证的用水情况、案涉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对于徐某主张赵某赔偿的水费损失,法院支持了其部分诉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邻里相处可能会遇到权益受侵害的突发情况,自力救济虽是法律所允许,但需严格把握边界,避免因行使权利不当引发新的纠纷。首先,自力救济的适用有着严格条件,仅能在情况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实施,切不可超出合理限度,更不能借机损害他人权益。其次,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后,后续及时联系相关方或告知物业公司、社区等管理单位介入处理,有效避免损失扩大,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加重,救济方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邻里相处应秉持理性沟通的原则,遇到问题优先尝试协商解决。同时,财产所有人也应强化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自有设施设备,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共同维护邻里和谐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