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战”,拉十六家企业“陪诉”,法院给出“最优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申东亮 发布时间:2026-07-10 浏览次数:22
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闹翻,却将与案件无实际关联的16家企业一并拉入诉讼旋涡。面对这起“殃及池鱼”的纠纷,昆山市人民法院精准裁断,让无辜企业免受诉累影响,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合伙创业生隙,股东“内战”闹上法庭
2022年,王某与吴某合伙成立了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项目申报等服务。公司业务迅速拓展,数十家企业先后与之建立合作关系。
就在事业蒸蒸日上之时,王某与吴某却因利益分配产生了严重分歧。王某认为吴某私下以自己另行设立的同业公司在外承接竞争业务,挤占公司商业机会,要求吴某将由此产生的数百万元服务费返还公司;吴某则要求公司兑现拖欠自己的业务提成。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诉诸法律途径。吴某先是提起劳动仲裁;随后公司又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吴某及其名下公司告上法院。
为求胜诉,十六家企业无辜“陪诉”
在公司发起的诉讼中,原告将与吴某及其名下公司有业务往来的16家高新技术企业一并列为诉讼第三人。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缘由、研判案情,发现这16家企业与案件的核心争议并无实质关联。将其卷入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法官遂动员原告公司撤回对这些企业的起诉,但原告态度坚决:不把这16家企业拉进来,可能就拿不到足够的胜诉证据。
这16家企业就此被卷入这场股东“内战”。第一次开庭,企业代表倒出了两桩“苦水”:一是不清楚王某与吴某之间的纠纷详情,不知该如何应诉;二是因无辜被诉,平添了商誉损失和差旅开支。还有企业反映,原告方曾私自上门调查取证,给经营造成困扰。
法官初步审理后认为,这起纠纷案情复杂,很可能需要多次开庭,意味着企业可能要被反复传唤到庭。法官再次动员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仍遭到拒绝。
“劝退”无果,果断裁驳为企业“解绑”
面对原告的坚持,承办法官从法理角度进一步研判让企业“脱身”的可行性。原告将这16家企业列为诉讼第三人,依据的是《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即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的到期债权。
然而,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公司与吴某之间的诉讼尚未审结,公司对吴某是否享有债权、债权数额多少仍属未知,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尚不成就。承办法官据此向原告释明:应先解决与吴某的纠纷;确需搜集而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告却仍未接受。
为最大限度降低对这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并经法官会议讨论研判后,果断裁定驳回了原告公司对16家企业的起诉。
接到裁定书后,原告公司接受了法官的建议,转而就一些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6家企业如释重负,有的企业代表专门打来电话,感谢法官帮他们解决了应诉的烦恼。
调查令替代传唤,实现“有事服务、无事不扰”
收到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后,法官逐项认真审查,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先后开具十余份调查令,由原告律师持令向相关企业调查取证,被调查企业主动配合出具了相关材料。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案件相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及其名下公司向原告赔偿因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6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与传唤16家企业到庭接受调查相比,调查令的方式既能够实现调查目的,又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降到了最低。至此,这起纠纷以最小代价、最低成本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商事审判面对的是活跃的市场主体,司法程序既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也需兼顾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如何在查明事实与降低干扰之间找到平衡,考验的是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该案中,法院精准识别案件核心争议、严格限定诉讼参与主体范围,防止诉讼程序异化为对无关企业的经营干扰,让案件聚焦纠纷产生的根源;同时灵活运用调查令替代传唤,在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同时,将程序负担降到最低,为同类涉企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