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后门”未成索要退款,法院: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施勇廷 发布时间:2026-07-07 浏览次数:472
通过“打招呼”“走后门”等方式花钱请托办事,钱花了,事没办成,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托关系”未成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曹某因急于为子女办理某特定性质岗位的跨区域工作调动,经邻居介绍认识了自称很有门路的章某。章某表示自己在相关单位有熟人,只要肯花钱疏通,调动的事情包在身上。
曹某基于信任,先后向章某转账共计4.5万元用于办事费。但事情进展却并不顺利,曹某子女最终被分配到了其他地区,未能如愿前往理想城市。此后,曹某多次要求章某退款,章某却以钱已打点给他人、正在审批中等借口拒不退还。2026年,追讨无果的曹某将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曹某给付章某4.5万元的目的系找关系请托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规避相关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以达到个人愿望。
这是权钱交易性质的请托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非法之债。对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综上,曹某通过私人请托、疏通关系等非正当方式违规办事的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4.5万元不予退还。
法官说法: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事情没有办成,对方拿了钱就理所应当要退回来,不退就是占便宜。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并非所有的财产转让和资金往来都能受到法律的兜底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规定不仅是民法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社会秩序的防线。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将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与违法违规的请托办事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规的委托合同关系,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受法律保护。一旦受托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完全有权要求退款并主张违约责任。但如果是通过托人情、找关系、花钱打点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规避相关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甚至是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行为,就属于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法律对此一律不予保护,请托人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试图通过潜规则走捷径、违规请托办事的行为,往往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惨痛教训。面对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等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程序去申请和解决。行得端、坐得正,依靠自身的真实本领和合规流程去争取,才是办事最稳妥、最安全的捷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