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罚款5万!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梁爽 郑云霞 发布时间:2026-07-07 浏览次数:348
“鉴于你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随着法槌落下,原本在庭审中“理直气壮”的被告,在收到清江浦区法院处罚决定书后快速将5万元罚款全额缴纳至法院账户。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大强曾是被告公司的骨干员工,跟公司老板私交不错。当初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大强二话没说,前前后后转账借出50万。可等他离职后想讨回这笔钱,公司却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大强只好把老东家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被告拿出了“精心准备”的证据——一堆财务账册,声称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大强偿还之前被告出借的款项。乍一看,账目清清楚楚,似乎有理有据。可承办法官刘平静在仔细翻阅卷宗、梳理证据时,发现了一个不起眼的细节:被告提交的账册大多是四孔装订,唯独有一些记账凭证是两孔装订,而这些“特殊”的凭证,恰好是被告声称“借款给大强”的借据。
顺着这条线索,刘平静越查越不对劲。被告竟玩了一出“偷梁换柱”——他们把原本发给大强的“年度奖金”“项目报销款”“团队绩效”等合法收入,在账目上重新包装成“公司出借给大强的借款”,还伪造了借款凭证,也就是公司想把本该发给员工的钱,硬生生变成员工欠公司的债。
“这笔转账明明是奖金,怎么变成借款?”“这笔报销款有发票,凭什么说是借贷?”面对刘平静的连番追问,被告终于承认账册造假。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伪造财务账册,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告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书下来后,被告自知理亏,七天之内把5万元罚款全额缴至法院账户。被告与大强达成和解,承诺尽快偿还借款。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刘平静说,“通过这起案件,我也想提醒大家:法治社会,诚信是底线。法庭之上不可玩花样、造假证、说瞎话,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