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失火承租人全额承担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全部后果。

清晨一场火,烧毁的不只是床铺

2025年10月31日清晨,海门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起床洗漱时,突然闻到一股刺鼻的焦糊味。他推门一看,自己卧室里的被褥正冒着浓烟,火苗已经蹿上了床垫。小孙与隔壁合租的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手忙脚乱中将火扑灭。然而,卧室内的床、桌椅、地板、墙壁已被烧得面目全非,整个房间被烟熏得漆黑一片,空气中弥漫着呛人的焦味。

这场火,来得突然,烧得蹊跷。火灾过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主协商房屋维修及赔偿事宜,便私自搬离出租屋。房东祁女士无奈之下,自行花了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损失。不料,小孙却一口回绝:“我正常住房子,没违规操作,火灾原因都不明,凭什么要我赔?”他不但拒绝赔偿,还对房东提出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自己的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共计3.5万余元,并索要1000元租房押金。

一起看似普通的租房火灾,究竟谁该为这场火“买单”?烟灰缸里的“铁证”:消防勘查锁定元凶

案件审理中,消防部门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成了关键证据。勘查显示: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空调线路全部完好,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完好,排除了第三人行为的可能。而在床头柜上,一个烟灰缸里赫然遗留了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自己也承认,他有长期抽烟的习惯,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和卫生间抽烟。

海门法院据此认定,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孙应当预见在卧室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却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并未参与吸烟行为,也无法时刻监管同住人的个人生活习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同时驳回小孙全部反诉请求。小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温馨提示: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燃”

出租屋人员密集、杂物较多,消防安全隐患尤为突出。很多租客心存侥幸,习惯卧床吸烟、随手乱扔烟头,殊不知小小的烟头表面温度可达200℃,中心温度高达700℃,远超棉被、床单等易燃物品燃点,短短几分钟就能引燃可燃物引发大火。

在此提醒广大租房群众:吸烟务必规范处置烟头,坚决杜绝卧床吸烟、室内随意丢弃烟头的危险行为;租房期间自觉规范用火用电,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切勿因一时疏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与安全伤害。火灾无情,防患未“燃”。法律不会为疏忽“买单”,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唯有如此,才能构筑起真正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