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叉车作业时,因驾驶员驾驶速度过快或观察周围环境不仔细导致撞人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责任划分复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厘清用人单位、侵权方、雇主及厂房出租方责任,为各类厂区生产经营敲响了安全警钟。

厂区保洁遭叉车撞击致重伤

2024年6月,已过退休年龄的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至某机器人公司厂区从事保洁工作,该厂区被某科技公司租用。一天,王某在厂区清扫时,被科技公司员工陆某驾驶的叉车倒车撞倒,造成双腿骨折、皮肤套脱伤等多处严重伤情,先后多次手术,住院治疗122天。事故发生后,王某累计产生医疗费、护工费等各类损失超57万元。科技公司垫付28万元、机器人公司垫付6万元后,各方就剩余赔偿款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科技公司、物业公司、机器人公司连带赔偿剩余损失23万余元。

经查明,事故发生前,科技公司员工陆某驾驶叉车正在装载货物,但该装货区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无法确定叉车的行驶路径,王某在叉车作业区域打扫卫生时,被正在倒车的叉车撞倒在地,因此,叉车作业区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及陆某的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王某主张三被告均需担责,科技公司辩称王某在工作时未避让作业叉车,自身未负起安全注意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应减轻己方责任。物业公司表示每周都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事故是因叉车操作不当导致,己方无责。机器人公司则称己方仅为厂房出租方,无监管义务。

依法判决明晰责任划分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驾驶叉车造成王某受伤,是直接侵权人,因其为某科技公司员工,驾驶叉车是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负主要责任。王某在工作时疏于观察作业区域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机器人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对叉车作业无监管义务,对王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款项后仍应赔偿王某23万余元,驳回王某对某物业公司、某机器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产经营单位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叉车等特种设备作业时需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划定作业区域,杜绝违规操作;用工单位要履行安全培训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劳务人员自身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危险作业区域,避免事故发生。此外,事故发生后,各方应积极协商垫付费用,保障伤者及时救治,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用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