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获得危险品存储许可的情况下,将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堆放于借用的无锡市惠山区某村的民房内。不久后,前述堆放地点因外来火种引燃发生火灾,导致附近房屋遭受损失。事发当天,被告人孙某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储存活动,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居民区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发生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威胁了周边人员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不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孙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为保护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维护危险物品的管控秩序,防止危险物品的流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适当前移了刑事处罚阶段,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赋予某些高风险作业的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获得危险品存储许可的情况下,为防止有关部门查处,未在其经营的油漆店里堆放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而是近乎露天堆放在其借用的废旧居民住宅内,由于烟花燃放的灰烬或其他外来火种,引发火灾并殃及邻近住宅,因消防救援及时,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其行为产生了“千钧一发”的危险,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规生产、存储危化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