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执勤意外身亡,补偿为何难兑现?
作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润萱 发布时间:2026-06-15 浏览次数:572
岗位上意外离世,本应得到慰藉与赔偿,可签好的补偿协议、买好的雇主责任险,却反而让家属在悲痛中陷入维权困境?南徐法庭审理的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一纸判决厘清责任、定分止争,用公正、法治、温暖守护逝者尊严,抚慰受伤家庭。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保安史某某在执勤期间不幸溺水身亡。他与保安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无法走工伤保险理赔,但幸好公司早已投保雇主责任险,能给予家属一份安心。
事发后,保安公司与死者妻女达成一致,签订了92万元一次性补偿协议,包含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可公司仅垫付了9万元便再无下文。
见签订的协议迟迟不兑现,无奈之下,家属只好将保安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面对诉讼,一方说“该保险公司赔”,一方说“劳务关系要按过错担责”,双方互不相让,来回推诿扯皮,无疑让本就悲痛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场关乎逝者尊严、家属生计的纠纷,就此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审理查明,史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身亡,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害;且在无法全面还原事发情形,亦没有证据证明他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双方自愿签订的92万元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金额已经让死者一方就其可能存在的过错承担了20%左右的责任,合理减轻了用工单位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而保安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本就为分散用工风险,公司将保险索赔权转给家属并获得同意,法律同样予以认可。
为了减轻诉累,不让家属反复折腾,法院特将劳务赔偿与保险理赔合并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一次性解决纠纷,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设专门条款,但在劳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雇主责任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为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实际履行中,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家属支付赔偿金。
雇主责任险的意义在于分散用工风险,而非成为相互推诿的借口。本案的处理既精准认定赔偿责任,又兼顾纠纷化解效率与司法资源节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用工、依法履约,强化法治对劳务关系的约束与指导,彰显权利与责任相匹配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