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某热门网络游戏的忠实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看中了一款“副将”角色。后小林通过微信联系到了卖家伍某,并以380元的价格从伍某处购买到了“副将”。随后,这枚珍贵的游戏“副将”通过游戏玩家小度的账号发送给了小林。

然而,不久之后小林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被封号了。一头雾水的小林找到了游戏客服,要求解封自己的游戏账号。

游戏客服表示,公司接到了玩家小度的求助,小度表示自己账号的部分重要游戏角色被盗。经查,小度游戏账号相关游戏角色均已被出售,无法找回。后调查发现小度游戏账号的常登录地在成都,而发送“副将”给小林那次的关键登录,IP地址却定位在遥远的西藏,这一明显的异常登录地,让游戏公司迅速锁定了盗号嫌疑。综合相关证据后,游戏公司以涉及盗号行为为由,封停了小林的游戏账号。

对此,小林表示自己是通过微信交易购买的“副将”,虽然交易后其在游戏用户交流群中得知其他用户丢失该部分“副将”等角色,也清楚线下交易与平台交易价款存在差异,但其并未实施“盗号”行为,故要求游戏公司立即解封账号,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而游戏公司则表示,小林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的游戏“副将”,源头正是他人盗窃所得。依据用户协议,公司有权对涉及非法物品交易或来源存疑的账号采取封禁措施,以维护游戏环境的公平与秩序。双方沟通无果后,小林一纸诉状将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游戏公司封停小林的游戏账号是否属于侵权。第一、小林作为该款游戏的用户,在首次注册登录时已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可视为其已同意相关用户协议,知晓线下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盗号行为可能会被游戏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故其应遵守协议中关于不得进行线下交易的约定。现小林违反该约定,公司据此对小林账号采取封停行为具有相应依据。第二、小林在明知案涉游戏角色很可能系赃物、且线下交易与通过游戏平台交易存在差价的情况下,仍选择线下交易游戏角色,该行为扰乱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秩序,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游戏公司明确如小林返还案涉物品则同意解封账户,但小林明确拒绝,故游戏公司封停小林的账户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作为平台的游戏公司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应为游戏用户交易提供专业和安全的服务环境,同时应对平台上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主体和行为尽谨慎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作为游戏用户,应遵守与游戏公司的协议及国家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较为安全的平台交易游戏角色等,如遭遇游戏角色等被盗取行为,及时联系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