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堆点纸箱塑料瓶,很多人觉得不碍事。可一旦起火,烧了邻居的空调外机、熏黑了窗户玻璃,这笔账该算在谁头上?是堆放杂物的业主,还是巡查不到位的物业?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通过先行调解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居民张某为图方便,长期将收集的纸箱、塑料瓶等易燃物堆放在楼栋后的公共场地。不料,春节前夕,堆放物因不明原因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高温浓烟导致5户邻居的空调外机及窗户玻璃不同程度烧毁,损失共计约15000元。

受损业主与张某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先后诉至法院。然而,案件背后还有一个关键角色——物业公司。大屯法庭受理后认为,简单判决可能激化邻里矛盾,还可能遗漏物业公司的责任。于是,法庭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将案件委派给驻庭特邀调解员朱自英集中调处。

调解中,张某承认火灾事实,但指出物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受损业主则坚持只告张某。面对分歧,调解员主动联系物业公司核实情况。

经过多轮“背对背”释法与“面对面”沟通,各方责任逐渐明晰:张某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杂物,对火灾隐患负有直接过错;物业公司发现后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或清理,存在管理过失。在此基础上,各方逐渐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疏漏,自愿承担5户业主的玻璃更换费用;张某也很后悔,当场赔付空调外机维修款12000元。至此,这起因“垃圾堆放”引发的系列案件,在先行调解中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屯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具有三重典型意义:

抓前端、治未病,以“调”减“诉”。法庭面对系列案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敏锐识别背后潜在的追加被告需求,通过先行调解机制,将可能引发多次诉讼的纠纷一次性纳入调解视野,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实质解纷争,以“联”破“局”。本案难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调解员并未局限于原告的起诉名单,而是主动引入物业公司,厘清了“业主乱堆乱放”与“物业巡查不力”的混合过错责任,避免了判决后可能产生的追加诉讼。

普法零距离,以“案”释“法”。该案发生在春节期间,极具警示教育意义。法庭通过先行调解,向当事人和群众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公共区域不是自留地,乱堆乱放要担责”的法律红线,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说法

▶ 为何堆放杂物的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公共场地长期堆放大量易燃物品,且春节期间疏于看管。这一行为直接增加了火灾隐患,是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虽然张某并非故意纵火,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失。按照法律规定,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同样构成一般侵权,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为何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日常巡查和管理职责。张某长时间在楼后堆放大量易燃废品,物业公司发现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或清理,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示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拒绝“侵占”:楼道、楼后空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切勿私自占用堆放杂物。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杜绝“隐患”:废纸壳、塑料制品极易燃烧,一旦遇到烟头或线路短路,后果不堪设想。

共筑“平安”: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巡查清理。业主发现隐患应及时劝阻并向物业或消防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生命通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