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埂上的庭审——巡回审判护“耕”基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田维维 发布时间:2026-06-01 浏览次数:279

五月,正是麦子收获的季节,三河镇广袤的田野上,麦子金黄灿烂。
近日,洪泽区人民法院东双沟法庭将庭审“搬”到田间,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耕地种植引发的土地纠纷。
2018年11月,段某从三河镇赵集村民委员会承租了273亩耕地,承包期10年,并缴纳了2018年至2025年期间100亩虾塘的复垦保证金。后段某与周某签订虾塘转让协议,周某承租段某经营的36.36亩虾塘和1.14亩旱地,协议未明确约定租期,仅记载复垦时间和主合同一致。2025年10月,周某按约支付租金,但段某不同意继续给周某种植,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在争议土地上播种小麦,周某就土地种植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严银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争议土地情况,询问多名村委会工作人员,仔细核查留存文件。为充分了解具体情况,遂将庭审搬到了田埂旁。
庭审结束后,严银采取“面对面+释法说理”的方式组织调解。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告知周某,虾塘转让协议中未约定租期,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段某作为出租人随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告知段某收了租金后未退还,也未明确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周某默认可以继续经营土地,并为种小麦打井、旋田、购买排水管,段某补偿周某损失合情合理。在严银的情理法释明下,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退还租金和复垦保证金、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当场签下调解协议。
下一步,洪泽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用一起起“小案”践行司法为民的担当和使命,以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