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避执行、拒不配合破产清算,法院:拘留!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洪童寅 发布时间:2026-05-21 浏览次数:553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是保障债权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两道重要司法防线。然而,个别被执行企业负责人不配合执行与清算,恶意转移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规避执行、妨害破产清算的企业责任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亮明了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债务人某能源公司与债权人某金属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后,未按期履行79万余元还款义务,某金属公司遂于2025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等执行手段,仅冻结到某能源公司存款3万余元。2025年12月,某金属公司申请某能源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于2026年2月裁定受理。
审查过程中,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发现,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存在逃避执行、妨害破产清算行为:
执行阶段,邓某向法院申报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私下转移公司应收账款,并私自向其他债权人企业清偿未经法院确定的债权,其中2家债权人企业系某能源公司关联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邓某本人或其亲属。其间,邓某未向法院主动披露过相关情况,也未向某金属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破产阶段,破产管理人向邓某送达破产裁定书、接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应停止个别清偿并配合清算工作。但邓某不仅拒不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印章、网银U盾等资料,还恶意阻挠破产管理人开展接管与审计工作。同时,在某能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邓某仍多次从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出款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私自转移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并实施涉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上述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严厉制裁。
2026年4月,法院依法对邓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邓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同时,管理人启动追收程序:向获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追收款项,必要时将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申请对疑似关联公司账户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违法转移财产;督促债务人移交财务资料,推进财务审计;依法追收债务人资产,全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不得规避执行的法定义务;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财产、全面移交账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私开账户、关联交易、违规转账、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妨害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司法惩戒并非终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破产不是逃债的“护身符”,执行更非可以随意规避的“空窗期”。相关责任人应主动配合执行和清算,切勿心存侥幸;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债行为,可及时向法院或管理人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