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净身出户”逃避债务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陈佳卫 发布时间:2026-05-21 浏览次数:125
公司法人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净身出户”,让债权人的债权沦为“一纸空文”,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与南通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确定由该公司给付张某欠款。后因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法院于2024年判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某在未出资范围内给付欠款。此后,吴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5年的一天,张某得知,吴某与其妻朱某曾在2022年4月将两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变更为朱某单独所有,且二人于次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张某认为,吴某、朱某的这一行为其实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随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房产归朱某所有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处分案涉房产时,虽然张某的债权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吴某作为公司法人及股东,清楚公司的财产状况,应当明知其个人承担给付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并且,经张某申请执行,其对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后张某又起诉吴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最终生效判决确定了吴某的给付责任,经执行仍未能实现债权,该一系列诉讼具有连贯性。加之吴某处分案涉房产时也无其他财产,因此,吴某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综上,法院对张某要求撤销吴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内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现实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配偶一方,自身承担全部债务,以达到“无产可执”状态的情形屡见不鲜。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作为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确认条款无效,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