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户多车相撞,保险公司不得免责拒赔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张晓玉 刘露 发布时间:2026-05-14 浏览次数:181
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同一家庭或同一家企业名下拥有多台车辆已成为常态,由此引发的“自家车撞自家车”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同一公司的两辆机动车意外相撞,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系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为由拒绝赔付?近日,盱眙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
2023年1月,颜某驾驶苏NF车辆,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苏NX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造成苏NX车损12900元。苏NX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了车损险,平安财险先行赔付后,依法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经查,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宿迁某公司。颜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宿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人保宿迁公司援引“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抗辩:“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所有、管理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其认为两车同属宿迁某公司,属于“自有财产”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设计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两车虽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并非投保人,而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颜某。此时,被保险人系颜某,而非公司。两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双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在人保宿迁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形下,机械适用“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有悖于投保目的和保险合同填补损失的制度理念。故其作为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人保宿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平安财险赔偿款12900元。
法官提醒: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分散意外风险、填补实际损失、化解矛盾纠纷。针对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同户多车相撞、自家车辆互撞”类理赔争议,广大车主、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确:机动车保险遵循“一车一保、一车一责”的基本原则。同一所有权人名下的多台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分别处于侵权、受害的对立地位时,受害车辆及权利人依法属于肇事车辆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自有财产损失”为由随意拒赔。此外,保险人依法赔付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相关保险公司应当恪守保险契约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共同维护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切实发挥保险制度保障民生、护航经营、化解风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