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代账会计利用职业便利、窃取雇主资金的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代账会计冯某某在帮雇主王某某办理公司法人变更业务时,将对方支付宝账户登录在自己手机上并未退出。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期间,冯某某在雇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该账户私自消费、转账,累计窃取资金248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职业便利与他人信任实施的侵财犯罪,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在电子账户和财务监管方面存在安全漏洞,同时也警示所有财务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与法律红线。经营者要强化电子账户安全管理,业务办结后及时退出登录、修改密码、健全对账机制,不能完全用信任代替监督;财务从业人员更要心存敬畏,切莫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