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美容卡遭纠纷,退费金额如何判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陶敬渊 发布时间:2026-05-09 浏览次数:333
先充值后消费的预付式模式,在美容、养生等服务行业十分常见,可一旦与商家产生纠纷,消费者想要退还剩余预付款往往困难重重。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预付充值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明晰退费规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11月间,张某在某服饰店充值了约15万余元,用于美容消费。2024年初,该服饰店向张某推介了一些保健食品,双方因食品的质量、效用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服饰店向张某销售的食品构成欺诈。现张某又将某服饰店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因为食品纠纷发生了诉讼,现在其也不可能再至服饰店接受美容服务了,故要求退回未消费的美容款项10万余元。某服饰店辩称,考虑到双方已经发生的纠纷,同意解除美容服务合同,但其仅能退还张某未消费的金额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常熟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梳理的付款凭证,张某在某服饰店的充值金额可确定为15万元。现服饰店辩称的可退款金额3万余元是基于剩余消费次数及每次消费金额计算得出的,但其主张的剩余消费次数张某并不认可,其也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张某的消费次数。且服饰店主张的消费金额是按照其店内单次消费的原价计算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符,不应采信。法院综合张某自述的消费经过与金额、服饰店提供的部分消费单据,酌定由某服饰店返还张某未消费的金额8万元。判决后,某服饰店向张某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下,应当以折价或优惠比例来计算应退款的金额。《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的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其消费完毕后两年。本案中,在消费者尚未消费完毕的情况下,经营者未能保存消费者的相关资料,导致退费金额无法查明,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且案涉合同系因经营者原因解除,应当按照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来认定退费金额。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进一步明晰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裁判标准,对较为混乱的美容保健市场进行司法震慑与行为规制,在规范市场秩序、引领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