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委托他人代收代转款项已成为商事往来中的常见方式。然而,若受托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代收便利私扣款项、伪造凭证,委托人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睢宁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便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长期与某物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被告李某某受原告委托负责代账工作,双方约定:物流公司结算给原告的运费先转入被告账户,再由被告依原告指令转付。2022年12月,该物流公司将应属原告的60000元运费足额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仅向原告转付30000元,还伪造收款截图谎称仅收到30000元运费。后原告与物流公司对账核实,确认实际结算金额为60000元,当即发现被告私扣款项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0000元不当得利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被告李某某作为受托人,未按约定将代收运费全额转交原告,无合法依据占有剩余3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按原告指示转出剩余30000元,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当庭明确否认作出相关指示,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无正当理由占用原告资金且拒不返还,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合乎情理,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违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准则,未恪守受托义务,非法侵占委托人经济利益,理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在委托代收、代账等民商事活动中,信任是合作的基石,诚信是立身之本。受托人应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忠实履行约定义务,切勿利用职务或委托便利侵占他人财产。一旦突破诚信红线、触碰法律边界,不仅会丧失他人信任,更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唯有坚守诚信、依法依规行事,才能维护自身信誉,保障经济活动有序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