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朱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五味子菟丝子茶”,支付200元。商品标签显示其为普通食品“代用茶”,配料中含有“菟丝子、五味子”,但其详情页却宣传“壮肾阳,益精血”等保健功效。朱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00元。

【裁判理由】: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菟丝子、五味子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被告销售的“代用茶”属于普通食品,却添加了上述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晓相关原料使用规范,其行为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按1盒商品价值的十倍计算),并退还全部货款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划定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原料法律界限。法院在裁判中指出,菟丝子、五味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者将此类原料用于普通食品并进行销售,即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警示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原料使用规范,不得混淆界限,并对所售产品的安全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