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盐城讯:为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东台法院积极对行政诉讼简便审进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以来,东台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简便审适用率达到60%,平均审理天数较去年同期下降16天,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较去年同期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明确简便审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简便审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而非审判程序,可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可适用简便审;是否启动简便审,由承办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是简化简便审的庭前准备工作。当事人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内可通过协商缩短举证时限;承办法官在签收当事人证据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证据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展示;通知当事人开庭可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只要当事人愿意并能到庭参加诉讼即可。 三是规范简便审的审理程序。开庭时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后,即进行法庭调查;对当事人在起诉状与答辩状中自认和承认的事实,以及庭前证据展示阶段已表明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当庭直接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在当事人宣读完诉状与答辩状后,审判长对案件事实直接予以确认;适用简便审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宣判前允许诉讼双方协商解决诉讼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的,经合议庭当庭合议后,可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