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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决策功能的制约及其完善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刘萍  更新时间:2012-02-03 14:20:21  
    

[内容提要] 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行使着各级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权的职能。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审判委员会决策机制,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平的审判机制和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且与人民法院所而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相适应,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质疑和关注。笔者尝试从审判委员会决策的现实制约出发,对审判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考证,提出审判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  决策  制约  完善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三大审判组织之一,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审判委员会制度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困境:审判委员会决策功能的理论制约

 

审判委员会制度体现了多数之治,具有集思广益的科学性和民主决策的进步性,在很长一段时期,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视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不足。

 

(一)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审判独立,只服从于法律。用罗纳德·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二是外部独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内部独立,即在法院内部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可以改变法官独立做出的裁决,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背。

 

(二)违背公开审理原则

 

公开审判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审判,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采访和报道。而审判委员会的审理案件的流程是由案件承办人汇报简要案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最后处理意见,案件当事人无法参与审理、进行辩解,审判委员会的审理案件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公开的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与公开审理的原则相悖。同时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公开的,它具体由哪些人组成,研究某一具体案件时有哪些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这些当事人均无法获悉,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没有法定的公开程序,缺乏透明度。

 

(三)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都在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这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是不公开的,加上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责任归属都没有规定,一旦出经讨论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很难追究审判委员会委员个人的责任。一方面,审判委员会的各位成员因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对当事公布,在判决书中也不会披露。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履行—种“把关”的责任,而“把关”的责任如何界定本身是很困难的。一旦出现错案,很难追究审判委员会委员个人的责任。[1]基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显然不太公平。法律上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没有规定任何应负的责任,从理论上说应由最后定案的审判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但“人人有责”其实就是“人人无责”,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往往无人负责,不利于错案追究。

 

二、探寻:审判委员会决策质效的影响因素

 

随着近年来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是审判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决策机制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讨论案件的质量,审判委员会决策定案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一)决策性质——是否有违司法独立

 

1、决策主体。就审判委员会决策制度而言,司法独立应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表达观点,审判委员会决策是一个群体的决策,审委会审理案件是口头审理和表达意见,不可避免的存在先后的顺序。一方面,某些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委员就有可能受其他人的诱导,一旦接受了某个人的或某种观点后就容易先入为主,缺乏反思和斟酌,往往会为他人所左右。而另一方面,有时为了保持一致性或为取得某种必要的多数,具有专业知识的委员在某些情况下也势必会迁就一些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委员。因此,如何进一步促使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成为一个专业委员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二是审判委员会决策是否干扰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原则相背,在目前执法环境有待优化、法院独立审判受到社会方方绵绵干扰的情况下,法官作为一名社会人也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因此,在目前,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成为抵抗外界干扰、分担法官压力的一块有效挡箭牌,增强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审判抗干扰的能力,某种程度维护了法院的外部独立。

 

2、决策范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目前审委会审理案件过多。加上可能还有其他因素的考虑,如合议庭或主管院长常以所谓疑难或意见不一致为由将一般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致使大量案件,包括一些普通案件,都被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明显超出了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定,使审判委员会成了大合议庭。[2]由于审判委员会管得过宽,讨论的案件过多,疲于应付大量的案件,没有精力研究决定那些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件,既影响了自身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长期依赖审判委员会的决策也影响了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司法独立。

 

(二)决策机制——是否有违责任追究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决策方式是民主集中制。有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应用,而在审判委员会里,各委员的审判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认为这与法院的审判规律和法官个人负责制相背离。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些狭隘。如果在讨论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就很难将工作进行下去,到最后也难以对案件作出决定,民主集中制应是审判委员会会议较好的决策方式。[3]但是由于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是不公开的,从而使其不受社会监督,而法律对其监督也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出现错案,责任归属自然难以确定。这样审判委员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不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

 

(三)决策规则——是否有违公开审理

 

这或许是当前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难题。诉讼的公开、公正要求诉讼各方充分参与案件审理,居中裁判的法官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时并不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事实上也不提前阅卷,换句话说,是对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仅通过听取经办法官的汇报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4]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由于各承办法官的认识能力各有不同,汇报材料认定事实部分极有可能带有个人学识、情感色彩,汇报容易短章取义。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委员会根据承办人汇报材料作出的决定不可避免地存在随意化和非理性的可能,同时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时,也不可能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

 

三、进路:我国审判委员会决策制度的改革方向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存废之争已无需辩解,审判委员会的保留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如前所述,审判委员会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相应的改革,弥补其不足,发挥其优势,使之不断健全和完善,以适应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新需要。

 

(一)实行审判委员会听审制度

 

听汇报不如看案卷,看案卷不如旁听,凡是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新型、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增设“审判委员会委员席”,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参加旁听,让参与研究决定裁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从幕后走向台前,零距离听取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辩论全过程,全面了解案情,以使委员在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发言、表态。这样既有效缩短了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又提高了发表意见的质量。确保审判委员会全面准确地吃透案情,增强感性认识和整体认识,从而为上升到理性认识,做出正确判断奠定基础。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应在介绍案件诉讼参加人的部分将到庭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一一列明,从而既克服原来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和“暗箱操作”的弊病,又让当事人对所有参与审理和研究决定案件的法官,都充分享有知情权,避免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并且凡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件,应实行委员署名制,以示对裁判结果负责。

 

(二)成立审判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下设常设机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应是一个以咨询权、审判监督权为主要职权的咨询和监督机构。该委员会由法院资深法官和有关专家组成。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咨询委员会里利用接触类案的积累优势和专业优势,向咨询人提出处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意见供承办法官参考,是否采纳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分流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数量。

 

(三)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功能

 

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能之一,而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疲于应付大量的案件,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方面建树不多。应改变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心,由个案讨论转变为类案整体指导。在案件的讨论过程中,如发现审判人员对同类案件有判案标准不一、适用法律不一的情况或出现同类新类型疑难案件时,可以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在不干涉案件实体处理的原则下,帮助案件承办人准确地把握适用法律、解决办案程序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对于总结出的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各类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审判经验、审判规则和法律判例,使审判委员会更好地指导和服务审判工作。[5]通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及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强化了审判委员会总结经验职能,使审判委员会工作重心得以转移,增强宏观指导作用。

 

(四)建立审判委员会信息常态反馈制度。

 

通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凡上诉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相关业务庭或主审法官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院长、院长作出汇报,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错案进行剖析,并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时的观点进行点评,进行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同时将发表观点的正确率纳入审判委员会绩效考核。对经过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应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承办人汇报不全、错误造成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如果是表决错误造成的,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对不能胜任的委员,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委会委员职务。[6]

 

(五)建立审判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促进定案成果转化

 

目前,很多法院没有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务工作均由办公室或者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兼任。因此,审务工作的内容往往就局限于传达开会通知,整理和分发会议材料,记录会议情况,整理和落实会议决定等事务性工作。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某些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对于法院以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体现了委员的集体智慧,这些智慧成果的转化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通过归类调查研究,收集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分析其原因,找出审判业务的规律,提出对策意见,用以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耿凌燕:《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第17

 

[2]徐永珍、孙丽娟:《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a23301a2011/2011228lifei153710.shtml,于201179日访问

 

[3]李连峰、邝希聪:《审判委员会机制探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月第2期,第78

 

[4] 吴翔:《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05

 

[5]付俊宝:《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学习月刊》,200911期下半月总第440期,第39

 

[6]路昌其:《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905期,第109

 

 

 

 

 

 

 

 

   作者单位: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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