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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应把握五个要求
点击次数:540  次      加入时间:2008-08-28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目前已成为应用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极大的热情,对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民俗习惯运用应当把握五个要求,既防止其作用被忽视,也防止这种辅助解决手段被滥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必要性。民俗习惯作为法律漏洞的补充,必须在现行法律确实无法解决具体诉讼矛盾的情形下方可采取司法运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防范以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为名的裁判咨意。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审慎性。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其适用必要性,充分衡量其效果可行性,充分证明其现实确定性的基础上,以确保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公平正义价值,防范司法实践中的滥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主动性。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不能有不告不理的僵硬思维,法官在确认有司法运用的必要性时,即可以主动开展对民俗习惯的调查,在审慎的态度下将最贴切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运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公开性。一旦法官内心确信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为必须且恰当,并在事实上对裁判产生影响,法官应当在庭审活动及裁判文书中公开民俗习惯运用的理由及效果期待。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差异性。民俗习惯具有地域性、主体性、时代性的特点,由此产生在不同地域、对不同对象、在不同时期的明显差异,司法运用过程中,必须正确面对差异,仔细辨别差异,恰当地选择具体民俗习惯在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运用。

 

 

文章出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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