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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拍卖环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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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7  次      加入时间:2008-06-23   

在委托鉴定拍卖环节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执业人员回避。即如果

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或拍卖结果的,可以请求更换督办人或将有关机构从备选名

录中排除或重新选择;

 2)了解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或备案的国家鉴定人名

册、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涉案财产鉴定机构名册和省法院审定

的备选机构名册及本法院的随机备选名录情况;

 3)自主协商选择确定机构或申请以招标方式确定机构;

 4)协商确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范围并监督随机选择过程;

 5)了解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流程、鉴定方法和标准、鉴定

人资质及其它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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