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鉴定拍卖环节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执业人员回避。即如果 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或拍卖结果的,可以请求更换督办人或将有关机构从备选名 录中排除或重新选择; (2)了解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或备案的国家鉴定人名 册、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涉案财产鉴定机构名册和省法院审定 的备选机构名册及本法院的随机备选名录情况; (3)自主协商选择确定机构或申请以招标方式确定机构; (4)协商确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范围并监督随机选择过程; (5)了解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流程、鉴定方法和标准、鉴定 人资质及其它相关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