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乡镇一村民,几年前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2.5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我与邻居周某(本村组村民)协商将各自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签订了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后因事耽搁,一直未办理备案手续,现我想与邻居周某换回我原来承包的土地,请问,我与邻居互换承包的土地后,我能反悔吗? 读者:朱勇 朱勇读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你与周某系同一村组村民,你们之间互换的承包土地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你们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是合法的,受国家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你与周某之间互换土地系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但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你与周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你们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互换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限内,如你的邻居周某不同意换回互换的土地,你应当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