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王某于2003年 10月登记结婚,2004年8月,因城市建设需要,王某婚前的一处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拆迁部门以一套两居室住房对我们进行了拆迁安置。现在我和王某感情不和,我想向法院提出离婚,不知该套两居室的房屋是否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读者高原 高原读者: 该套两居室的房屋应属于王某个人所有。因为该安置房是对王某原个人所有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以给予安置房的方式对其进行的一种补偿。显然,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王某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如果王某对婚前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获得该安置房。因此,该安置房获得是王某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所以,该房屋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