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3年9月1日我的朋友李某向我借了三万元,并答应于2005年5月1日还清,但李某至今未还一分钱。李某的父亲于2005年1月去世,李某本可以得到三万元的遗产,但他为了逃债而放弃了这份遗产。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这三万元的遗产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读者:陈建 陈建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你朋友李某所应得的遗产是李某根据继承关系所得权利,是专属于李某自身的债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不能起诉要求代替李某行使得到三万元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