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去年退休后被某仪器厂聘用的。前不久,我听说原单位准备停发我的退休工资,理由是,我被仪器厂聘用已领取了受聘单位工资、奖金。请问:原单位停发我受聘期间退休工资,这合法吗?如果受聘的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是否全部由聘用单位负责?其受聘期间生病、伤亡医疗费是否由聘用单位负责? 读者:梁永生 梁永生同志: 你来信询问职工退休后重新受聘期间有关待遇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对于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就业的情况,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认这一现实。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其中明确了: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离退休职工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此,你退休后被某仪器厂重新聘用,原单位不得停发你受聘期间的退休工资。因为,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就业期间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障积累。我国实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者就享受这一待遇。企业不应因退休职工再就业了而停发其养老金,这是职工在职期间所做贡献而应获得的待遇。 关于职工退休后又被其它单位聘用,在受聘期间发生意外作伤亡事故,其待遇由谁负责的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为单位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的伤害。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要与受聘离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受外聘的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受聘期间生病、伤亡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退休职工再次被聘的,应尽量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以减少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原单位承担许多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