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家位于某县大丰镇中街,有平房四间,主房门朝北,南后墙、南屋面分别开设有窗户和天窗,作为通风、采光之用。现我镇搞城镇规划,将位于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张某动迁,但张某居然获得了在离我家南墙仅80公分处建造两层楼房的准建证。如果张某建起了楼房,我家将终年照不到阳光,并影响通风。我找镇政府有关部门,但镇政府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前不久,张家组织人员施工,我当即出面制止,张某一家人强行捣毁我家南屋三分之二。请问:政府批建的房屋侵犯我的权益怎么办?我家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读者:王安民 王安民同志: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个不同性质的纠纷,一个是行政纠纷,一个是民事纠纷。现分别解答如下: 关于行政纠纷。我国《民事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好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张某家在离你家南墙仅80公分处建楼房,确实影响了你家的采光和通风,故张某不应在离你家这么近的地方盖楼房。但由于张某家造楼房有镇政府颁发的准建证,因而对张某来讲盖房子是合法的。镇政府颁发给张某准建证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因颁发准建证的行为是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可向县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要求撤销镇政府发给张某的准建证。如果复议委员会维持或逾期二个月仍不作出复议决定,则你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民事纠纷。张某捣毁你家南屋面三分之二的行为,损坏了你家的合法财产,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你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恢复你家南屋面原状或赔偿损失。 |